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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群众“办事费”500元村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发稿时间:2018-6-1】 【稿件来源:365在线体育】
  

  案情回放:

  张某为邻水县某村党支部书记。

  该村村民陈某患有脑瘫,行动不便。2016年,陈某委托张某为其办理残疾证,并先后两次给张某“办事费”共计1200元。

  因陈某未到现场,当地残联工作人员无法核实陈某真实情况,故张某未能为陈某办理残疾证。张某称,他为给陈某跑腿,前后花去交通、生活等费用500元,遂将剩余现金700元退还给陈某。陈某当时虽有不满,但又找不出反驳理由,只好做罢。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宣传,陈某的廉洁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今年3月,陈某向当地纪委实名举报此事。经查,张某的行为被该地纪委立案调查,于5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邻水县纪委监察委干部介绍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适用于所有共产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本案中,张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是该村村民的公仆,他代村民陈某办理残疾证不应再收取交通、生活等费用(除工本费)。张某先后两次收取村民陈某高达1200元的“办事费”,足见其主观敛财目的。在办理未成功后,张某以交通、生活费为由扣留村民陈某500元作为“跑路费”,其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

  该县纪委监察委干部说,当前,还有部分村干部认为拿群众钱帮群众代办事务属于合法正当的民事行为,不是违纪行为。在此,他提醒村干部,为群众办事是村干部的职责,一分钱也不能收。(聂斌 记者 刘婧)

编辑:熊雪华 【返回首页】【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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