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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理财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所扮演的角色
【发稿时间:2018-5-15】 【稿件来源:365在线体育】
  

  2.民间理财类公司为用款企业吸收资金。此种操作模式中,民间理财类公司按照用款企业的资金需求(个别用款企业出具了“借入资金委托书”,委托此类公司借入指定金额的资金),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人宣传、推荐用款企业,并帮助用款企业和投资人完成借款合同的签订,同时,使用自身公司或个人的账户承接用款企业支付的高息,扣除中介等手续费后,再支付利息给投资人。上述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理财类公司和用款企业属共同犯罪,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3.民间理财类公司的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自己的公司或个人吸收资金。此种操作模式中,民间理财类公司股东冒用用款企业名义,高息吸收资金,实际未将所吸资金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企业,也未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吸收资金非法占有,用于违法活动或者挥霍。上述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民间理财类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该公司名义向公众吸收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责任人员,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婧 整理)

编辑:侯懿航 【返回首页】【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