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出台一项新政:对查获的酒驾情形,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对于查获醉驾情形的,一律将“同车”和“同桌”饮酒人员,送往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当地交管局称,新政是为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打击教育力度,关于对同车、同桌者开展教育具体举措目前还在研究当中。
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拟出台规定,对“同车”人员进行“连坐”处罚,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一般在征求意见中即胎死腹中;而对“同桌”饮酒人员也进行处罚,应该算武汉警方的“创举”。谁也不否认武汉交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做法明显涉嫌滥用职权。
2009年公安部《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同乘者如不劝阻、不制止酒驾司机,将面临罚款处罚,因有“连坐”之嫌, 争议太大,该项规定最后夭折。深圳市交警局2014年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同酒驾者具有上下级、父子等特定关系的同车人拟处以100元罚款,也因同样的原因而告吹。
公安部是享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其对酒驾“同车”罚款的立法之所以夭折,除有“连坐”之嫌外,应该还与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有关。《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既然没有规定要对洒驾“同车”进行罚款处罚,公安部执的是哪门子“法”呢?部门规章若规定了对“同车”罚款,即是法外减损了公民权利、增加了公民义务,其夭折是必然的。
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不享有任何立法权,其辩解称,“我们是教育,没说过要处罚”。对于酒驾“同车”人员当场进行批评教育来说,这种解释或许说得过去。而当场教育几句,不像“警告”处罚会留下案底,没有多少人会抵触,“新政”规不规定意义都不大;关键是,新政将醉驾的“同车”和“同桌”人员一并送往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这涉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依据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是权力任性的表现,是严重违法行为,而且比处以若干元罚款的违法性质要严重得多。纵使有良好的执法动机,也并不影响行为的违法性。
更值得注意的是,武汉交警的这项“新政”并非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而是正在执行之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的政策措施,笔者认为应尽快叫停。至于武汉交警部门称“关于对同车、同桌者开展教育具体举措目前还在研究当中”,若大体措施已涉嫌违法滥权,有关部门研究细则措施还不如先研究措施本身是否违法。(刘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