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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车管所关于注销吸毒人员驾驶证的公告(名单)(1)
【发稿时间:2017-6-21】 【稿件来源:广安市公安局】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七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应注销其驾驶证。下列驾驶人符合上述规定,其驾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编辑:郭梦涵 【返回首页】【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