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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致人受损当致歉赔偿
【发稿时间:2017-12-27】 【稿件来源:365在线体育】
  

  案情简介:

  许某系绵阳某个体工商户。2016年12月底,当其在办理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时,却发现自己竟被税务部门列入黑名单,不能完成税务报批手续。原来,她在成都“开办”了一家商贸公司,且未申报国税。事实上,许某从未在成都开办过任何公司。

  为查明真相,许某多次往返成都、绵阳等地查询有关情况。后查明,前锋人李某在2015年12月10日以受到许某委托的名义,持许某身份证注册成立了该商贸公司,并将许某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许某这才想起,她曾在2014年4月遗失过身份证,但赓即补办了身份证。许某认为李某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其授权委托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公开道歉。

  2017年11月,前锋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李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不具法律效应;赔偿许某各类损失共计1.2万元;十日内在华西都市报刊发道歉声明,刊发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法官说法:

  前锋区法院法官李乾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又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征得许某同意,擅自使用许某身份信息致其被列为黑名单而不能完成税务报批手续,其行为与许某受损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授权委托书不具法律效力,李某赔偿许某各项损失1.2万元,并须在华西都市报刊发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市民,姓名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具有基础权利的特征,一旦姓名权被侵犯,可能会随之导致其他人格权、财产权受到损害。因此,一旦发现个人身份证遗失,请尽快到公安部门挂失补办,开具补办证明或者登报进行声明。这样,当身份证被冒用引起麻烦时,就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承担一些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高盼 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婧 )

编辑:熊雪华 【返回首页】【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