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辽宁省大石桥市发生一起抢劫运钞车案件。犯罪嫌疑人李绪义持自制手枪监守自盗,抢走与同事一起押运的600万元巨款。李绪义亲属称,家里欠了很多钱。还债,可能是李绪义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
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经媒体报道后,在网上迅速引起热议,一些人认为,李绪义作案事出有因,值得同情,且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应从轻发落。而大多数人则认为,李绪义劫运钞车一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该接受法律的严惩。
看到持不同观点的网友的争论,不禁让人联想到“法不外乎人情”与“法不容情”,这类似于矛与盾的对决。但细细想来,不管是“法不外乎人情”,还是“法不容情”,“法”始终是居于第一位的。因为,不管哪款哪条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先考虑到“人”的因素,体现了民情。
假设,法律对李绪义的抢劫行为给予同情,必然会引发一些不法分子效仿,高举“抢钱还债”“劫富济贫”的幌子,践踏法律于不顾,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更何况,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讲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李绪义公然以暴力抢夺社会财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