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18和2020年底前,分别查明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到2020年实现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第二条,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监管重点,强化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第三条,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土壤保护力度,防控企业污染,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000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
第四条,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严格用地准入,将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用地供地管理,土壤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部门联动联管。
第五条,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评中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严控工矿污染,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涉重金属行业、工业废物处理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控制农业污染,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灌溉水水质管理。减少生活污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第七条,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落实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实施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第八条,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第九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激励政策,发挥市场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强化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企业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曾一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