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什么是境外所得?
判断所得来源不以支付地为判定标准,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原因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在中国境外中彩、博彩等取得的偶然所得。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务和有价证券。
七、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一)申报方式1、代扣代缴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2、自行申报
以下纳税人应就取得的境外所得自行申报纳税:
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外派人员的境外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外派人员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二)申报时限
1、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
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三)申报地点
1、有境内派出单位,但按要求应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向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其他应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税申报
根据个税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申报期限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
所得税纳税申报。
2、申报地点
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
报;
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申报方式
网上、邮寄或上门申报。也可以办理委托申报。
八、境内派出机构的报告义务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