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365在线体育 > 办事指南 > 内容
广安市住建局行政许可事项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时限
【发稿时间:2015-10-20】 【稿件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A.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

  B.申请条件:

  (一)建筑工程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办理报建批准手续;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管理班子;

  (五)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临时设施符合标准化工地要求,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六)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和审查备案通知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已备案;

  (八)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具有中标通知书;

  (九)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已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

  (十)建设资金已落实;

  (十一)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意见;

  (十二)已按规定缴纳工程前期有关税费;

  (十三)消防审核意见;

  (十四)压证(监理、施工人员)施工;

  (十五)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十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申报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通过省住建厅网上申报的带条形码的申请表,填好后盖单位鲜章);

  (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原件1份(通过省住建厅网上申报的带条形码的申请表,填好后盖单位鲜章);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施工总平面)(各1份);按规定提交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1份;

  (四)已缴纳工程前期有关税费的证明1份;

  (五)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1份;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障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各1份);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备案登记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预拌砼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劳务用工合同》、《廉政合同》(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适用)(各1份);

  (八)项目管理班子任职文件原件1份,建造师执业注册证、施工员证、质检员证、安全员证、材料员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监理人员执业证1份,上述人员的1寸、10寸彩色照片各1张;

  (九)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施工合同价款的5%收取,金额大于100万元的,现金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余额部分可采用担保方式)缴费或担保凭证1份。项目资本金(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工期一年内的占总投资的50%,一年以上的占总投资的30%)1份。

  (十)工程中标通知单(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适用)1份;

  (十一)农民工工资承诺兑付书原件1份;

  (十二)现场核查文明施工条件是否具备,已具备文明施工条件: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2.开工前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不低于2.2m高的施工围墙、施工公告牌,《农民工工资发放须知》、《支付农民工工资兑付承诺书》必须与施工公告牌同时上墙;施工现场主干道路硬化,并满足施工需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通道进出场车辆冲洗池,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和配备专职保洁员。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

  A.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B.申请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6层(含6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6层(含6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6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6层结构工程;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六)已完工部分房屋进行了质检;

  (七)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协议监管。

  C.申报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在辖区住建局窗口处领取,填好后盖单位鲜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各1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1份;

  (四)经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原件1份(应注明工程开工日期、施工形象进度及质量状况);

  (五)《工程施工合同》1份;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1份,方案中应当说明申请预售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装修标准、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物业服务用房房号、预售价格(一房一价清单)及变动幅度、住房质量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并明确竣工交付日期;

  (七)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及服务合同各1份,《临时管理规约》及《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各1份;

  (八)经规划审核的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各1份;

  (九)《商品房预测绘报告》原件1份;

  (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可在http://wenku.baidu.com/view/cb04aedc5022aaea998f0fb1.html下载)原件1份。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8个工作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A.法定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令)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B.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以及工程 、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C.申报资料:

  (一)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暂定三级﹚: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原件1份(下载或在窗口领取,填好后盖单位鲜章);

  2.营业执照1份;

  3.企业章程原件1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份;

  5.企业办公地点证明(协议书及产权证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和劳动合同,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物业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需提供近1个月及以上社保清单及缴款发票);

  7.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原件1份;

  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民建 )、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且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证书1份(套)。

  (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和升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原件1份(下载或在窗口领取,填好后盖单位鲜章);

  2.营业执照1份;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和劳动合同,工程、财物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各1份(套);物业管理人员社保证明材料(需提供近1个月及以上社保清单及缴款发票)1份;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原件;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1份。

  (三)申请变更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资本金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报表原件1份(下载或在窗口领取,填好后盖单位鲜章);

  2.营业执照1份

  3.股东协议书原件1份;

  4.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5.相关人员身份证明1份(套)。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四)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A.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B.申请条件:

  (一)在广安市工商局注册被核准为建筑施工经营范围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资质核准,直接办理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人员购买了养老保险;

  (五)具有设备、厂房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条件。

  C.申报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系统”里申请填写好后,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鲜章,并签字)。

  (二)综合材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卡各1份;

  2.公司章程(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1份;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1份,身份证1份;

  6.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各1份(套);

  7.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份(套)。

  注意: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3、4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三)人员材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各1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缴费发票及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各1份(套);

  3.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各1份(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4.劳务分包企业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提供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各1份。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15天公示期不计算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五)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初审

  A. 法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三)《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各级各类公园和古典园林的总体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B.申报条件:

  (一)城区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城市绿线一致;

  (二)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三)源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四)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五)办理补偿的园林绿地用地手续。

  C.申报材料:

  (一)《现有公共绿地改变使用性质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在辖区住建局窗口领取,填好后加盖申请单位鲜章);

  (二)申请报告1份(写明建设项目名称、地址、用地性质、改变使用性质理由及补偿办法);

  (三)同级政府对该地块改变绿地使用性质调整的会议纪要或具有法定意义的相关资料1份;

  (四)辖区住建局就该建设项目的书面征求意见原件1份(签于红线图上亦可);

  (五)建设项目原平面设计图(套用原始地形图)比例1:500,用闭合曲线在图上标明拟改变使用性质的绿地范围,标注其绿地面积,并提供该图电子文档(DWG格式,AutoCAD2004或其以下版本)各1份;

  (六)按所占面积的2至5倍偿还绿地的划拨或征用手续及附图各1份;

  (七)偿还绿地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1:500,及该图电子文档(DWG格式,AutoCAD2002或其以下版本)原件各1份。

  (八)授权委托书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1份。

  (九)以上未注明原件的为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签署“复印属实”和加盖申请单位鲜章;申请人按法律规定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接件人必须现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其中不能偿还绿地的,不提供第六、七项中的资料。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报市政府审批时间)。

  (六)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许可

  A.法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实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五)《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六)《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手续。

  B.申报条件:

  (一)城区内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移植、砍伐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

  (二)城区内交通、管线单位与树权单位协商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确需移植、砍伐的;

  (三)城区内源于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四)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C.申报材料:

  (一)《广安市城市园林绿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各1份;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及附图复印件各1份;

  (四)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图(套用原始地形图)复印件1份,比例1:500-1:200;

  (五)拟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用闭合曲线在图上标明拟临时占用绿地范围,标注拟占用绿地面积。有条件的可提供该图DWG格式电子文档1份。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七)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内部管理)

  A.法定依据:

  (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1.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其它古树名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B.申请条件:

  因特殊需要迁移300年以下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

  C.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写明古树名木规格、数量、栽植地点、迁移原因及地点)一式2份;

  (二)树木产权管护单位同意迁移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迁移后管护单位或个人管护责任承诺书;

  (三)具体迁移树木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的原件及复印件,迁移方案;

  (四)迁移树木的公示材料。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4个工作日(不含报市、县政府批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风景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

  A.法定依据:

  (一)《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省级风景名胜区符合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其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B.申请条件:

  (一)省级及以下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二)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环境保护的项目;

  (四)地质勘探适合建设的项目。

  C.申报材料:

  (一)报批《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的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风景名胜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4.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5.有意向位置的地形图(1:500-1:2000)(标明建设项目选址和范围);

  6.特殊地段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7.特殊地段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8.核心景区项目需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项目审议通过的决定,如属卫生设施、临时服务网点、客运交通设施项目则提供市政府关于项目的批复;

  9.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需附省林业部门的批复文件;

  10.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需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报批项目方案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规划定点通知单及红线图;

  2.项目方案设计资料及项目总平面电子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5.规划设计任务委托书 (复印件);

  6.设计单位的规划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4个工作日。

  (九)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A.法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1.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3.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4.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2、3、4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四)《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1.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

  (1)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

  (2)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3)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4)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2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1)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

  (2)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

  (3)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

  (4)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

  (5)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

  (6)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

  (7)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

  (8)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

  (9)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设计规模划分表的规定,分别向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五)《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负责受理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类别、规模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执行。

  1.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务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超限高层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安全、技术性审查;

  3.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属于第(一)项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大型房屋建筑、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使用财政部及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的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对技术复杂或者使用专有技术特定专利技术,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市(州)组织专家审查不便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4.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政府出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项类别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概预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的建筑规模及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B.申请条件:

  (一)项目立项得到批准;

  (二)规划部门已确定规划设计红线及设计要求;

  (三)规划部门出具方案审定意见;

  (四)完成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内容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备案意见;

  (八)法律规定属特殊设防类(甲类)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已经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九)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已经具备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C.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依法提供相关行政批件:

  1.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表)(需提供2份,其中1份提供评审会使用,1份存档,下同)。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内容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备案意见。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突破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的上述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提供。

  (三)依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2.法律规定属特殊设防类(甲类)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份);

  3.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2份);

  4.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2份);

  5.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概算书等)。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选用A3或A2图纸装订成册(初步设计文件2份或以上,特殊工程项目另定)。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A.法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迁建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申请条件:

  (一)    有权部门证明该设施、场所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

  (二)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

  (三)    拟新建设施已经完成设计并经规划部门批准。

  C.申报材料:

  (一)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书面申请;

  (二)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    营业执照副本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文本复印件;

  (四)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六)    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七)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八)    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九)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服务许可

  A.法定依据: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活动。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营业性处置服务活动。

  B.申报条件:

  (一)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和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C.申报资料:

  (二)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生产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丽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C.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单位进行市容环卫作业申请;

  (二)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    营业执照副本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文本复印件;

  (四)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方案;

  (五)    提供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要求的相关材料。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二)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A.法定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8号令)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9项。

  B.申报条件:

  (一)在城市道路上建设。

  1.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并经相应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有规划等部门批准的书面意见;

  3.业主单位须委托具有市政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不低于道路原设计标准进行修复;

  4.横过道路原则上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开挖的必须分段施工,并确保正常行车和交通安全;

  5.有必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措施;

  6.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7.经安全评估,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安全意见;

  8.保证其他设施完好。

  (二)在桥梁上建设。

  1.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并经相应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有规划等部门批准的书面意见;

  3.业主单位须委托有市政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不低于桥梁原设计标准进行修复;

  4.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符合有关桥梁各类安全技术要求的,桥梁专家审查并出具准予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杆线的审查意见;

  5.有必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措施;

  6.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C.申报材料: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申请表》(3份);

  (二)规划等部门批准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法人资质证明;

  (五)施工单位法人资质证明;

  (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七)安全评估报告;

  (八)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九)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

  (十)涉及城市桥梁的,有桥梁所在城市的市、县(县级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桥梁原设计单位参与的桥梁专家委员会对安全施工措施的的审查意见。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含现场勘查、查阅规划条件、审核市政竣工资料等)。

  (十三) 停止供水审批

  A.法定依据:

  (一)《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B.申请条件: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C.申报资料:

  (一)《停止供水申请书》1份;

  (二)施工组织方案1份;

  (三)用户通知方案1份;

  D.办理时限:

  无法定办理时限,承诺为即办件。

  (十四)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A.法定依据: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B.申报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和广安市要求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用于检测排水水质、水量的检测井;

  (五)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七)洗车场和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标准;

  (八)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出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C.申报材料:

  (一)向辖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填写《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排水项目占地总平面图、室外雨污水管网竣工图、各建筑单体排水平面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布置图;

  (五)提供用水量的相关数据证明。使用自来水的提供近期连续三个月的水费单据;自备水用户提供近期连续三个月用水量、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及取水设施资料;

  (六)本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报告;

  (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提交关于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的报告;

  (八)新建排水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复印件。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含现场勘查、查阅规划条件、审核市政竣工资料等)。

  (十五)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A.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B.申请条件:

  (一)因燃气技术发展的需要,供气规模的改变,燃气安全隐患的整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燃气管理、应用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经营者对已有的燃气设施进行改动;

  (二)基于城镇建设发展,众多市政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涉及的燃气设施改动;

  (三)拟改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四)能保障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

  C.申报资料:

  (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4份);

  (二)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三)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六)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八)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包括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措施、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等内容。

  D.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含现场勘查、查阅规划条件、审核市政竣工资料等)。。

  (十六)燃气经营许可

  A.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三)省政府令第256号《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B.申请条件:

  (一)拟在广安市范围内经营燃气,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储配充装企业、CNG加气站、LNG加注站等;

  (二)已经在广安市注册设立;

  (三)已与公司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四)发改部门批准燃气项目;

  (五)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燃气工程竣工资料)

  (六)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气源气质检测化验报告;

  (七)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九)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十)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一)经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C.申报资料: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新型燃气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股东身份证;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协议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符合镇、乡、村规划的证明);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

  6.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出具的认可文件;

  7.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提供燃气管理部门核准确定的供气区域文件及供气管网平面图、企业编制的燃气经营发展规划(均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9.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新型燃气企业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新型燃气鉴定及推广使用的文件。

  10.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11.燃气质量检测报告;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专项说明;

  1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3.燃气应急保障预案;

  14.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5.企业人员一览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6.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二)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液化气销售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2.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平面位置图、外景照片;

  3.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4.配送销售系统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5.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规划、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瓶装液化气配送企业储存站点选址和销售经营场所检查审核意见;

  6.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不含在四川省燃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供气能力、供气服务、抢险能力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时间)。

  (十七)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A.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B.申报条件:

  (一)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二)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

  (三)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有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C.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4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须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1份;

  (三)超重、超高、超长货物规格的证明复印件4份;

  (四)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的核定证明复印件4份(含照片);

  (五)行驶的路线图(方案)复印件4份;

  (六)道路、桥梁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七)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行驶时对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复印件4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4份。

  D.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含现场勘查、审核市政竣工资料等)。

编辑:蒙多多 【返回首页】【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