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365在线体育 > 法律法规 > 内容
广安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发稿时间:2010-10-8】 【稿件来源: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一条 广安市规划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单位)”)执法人员或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具体实施。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统一交市建设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调查取证,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单位)或执法机构应当填写《涉嫌违法线索报告单》,附上相关材料,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一)在行政许可、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备案、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按一般程序处罚的;

(二)在日常工作或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按一般程序处罚的;

(三)科室(单位)收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且该违法行为依职责应当由市规划和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群众信访、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

(五)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批示查处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执法机构应指定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正式立案。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调查,详细查明涉及案件的关键事件和重要线索,按规定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对违法事实认定存有异议的,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再次复核,查实有关证据。

第五条 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征求局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并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一般程序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执法机构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签字确认。在简易程序中采用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将告知情况和当事人申辩情况记入笔录,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

在一般程序中,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执法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形成《处罚案件陈述(申辩)复核报告》,提出维持或调整原处罚建议的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 对需要给予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由执法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主持召开听证会,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征求有关业务科室(单位)和执法机构意见,形成《处罚案件听证报告》,提出维持或调整原处罚建议的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处罚事先告知或处罚听证告知后,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的,执法机构按审定的处罚建议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的,执法机构应根据审定的《处罚案件陈述(申辩)复核报告》、《处罚案件听证报告》,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和幅度内进行。

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十条 执法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机构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完毕后,由执法机构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行政处罚的文书和相关资料由执法机构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有关科室(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责任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栏中载明,并将处罚的重大信息在网上公开。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规划和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答辩应诉事宜,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和执法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巡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不按规定移交或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和“一票否决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移交后执法机构隐瞒不查或不依法处理的,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卢琴 【返回首页】【打印